| 邳州市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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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22 10:53 邳州 |
为改善投资环境、更多吸引客商,积极、合理、有效地引进资金,加快对外开放和经济国际化进程,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投资规定
第一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国、港澳台客商及本市外的国有、集体、民营个私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 鼓励外商及市外个体私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支持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兼并、承包、租赁、收购、托管国有、集体企业。对兼并市属亏损企业全部产权的,对其兼并前发生的亏损,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在5年内用说前利润弥补(但原已弥补的,要扣除兼并前已弥补的外限)。允许外商、市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投资、集资、入股等方式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兴建各类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放宽经营投资方式范围和经营方式。在经营范围上,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 以外,一律放开外来客商生产经营。对外从事商贸流通的私营企业,可试行核定为"国内贸易"、"饮食供应"、"物资供应"等;在经营方式上,允许外来客商自主选择。
第二章 税费征缴
第五条 兴办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3年;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2000万元的企业(含1000万元),自经营之日起,4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4年。固定资产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2000万元),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5年。
第六条 购买、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属企业改制除外),比照第五条标准执行,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
第七条 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每年出口产品占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上述五、六两条优惠政策外,再增加返还2年。
第八条 凡投资兴办的高科技工业项目,除享受一般工业生产性项目的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外,在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九条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的工业生产企业,10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十条 投资建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园艺业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5年。
第十一条 独资建设并经营港口、码头、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在10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十二条 投资兴建饮食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3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3年。 独资兴办工业生产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开发性综合市场,标志性高层建筑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免收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发展基金等相关建设规费;开发综合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1万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建设住宅小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减半征收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等建设相关规费。
第十三条 对投资生产性企业,免交水电增容,免交供电贴费,项目办证费用只收工本费。
第十四条 对外商来源于市内投资项目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按实际交纳所得税由财政奖10%。
第十五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增值税实行奖励办法,凡年度缴纳增值税款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奖励6%;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奖励10%。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等享受地价和交款时限的优惠。对于市外投资商有明确意向投资的企业项目,优先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征地、拆迁、水电配套设施等方面经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性质优惠:一般性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30%,属国家鼓励项目的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40%;经有权机构订定的高科技开发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地价减收50%;外商独资兴办鼓励类生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地价下浮60%。
第十八条 投资规模优惠: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可折算)项目,地价可以比现行地价下浮35%;1000万元-2000万元的,地价下浮50%;2000万元以上的,地价下浮60%。
第十九条 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全国500强企业或全国驰名商标拥有企业,在邳州兴办工业项目或科技研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在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免收10亩、20亩、30亩、50亩土地的出让金(使用期50年)。免收的土地出让金由项目纳税地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的特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同时符合以上几种地价优惠条款的,取最高值减收土地出让价。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在使用期内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兴办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及产品出口的各类农业项目和外商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技、环保和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项目,除上缴省市外,免缴县级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它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受让人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章 信贷政策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等方面应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可以用财产、土地所有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市信用担保中心可按照担保规定优先向来我市投资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企业间也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依法保障外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对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管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条龙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在接到申报手续规定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后,招商中心应在3个工作周内办完各种审批手续;建立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外投资商接待日"制度,定期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与市外投资企业座谈会,为市外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总是严格规范对市外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对市外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一律不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要实行登记收费,将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册颁发,并凭证收费。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企业中所得利润,在企业期满或终止时所得的资金,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可自主汇往国外或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的财产权、知识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它权益保障内容按市委、市政府《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见》(邳委发[2001] 38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到的国家、省、市、县等其它优惠政策,一律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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